(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企业登录“**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